星期三, 11月 09, 2005

《不良醫藥廣告條例》是否係時候重新檢討一下呢?

現在每朝返工都要坐一程小巴, 小巴上面每個位都有藥廠廣告.之前很小藥廠會偷雞賣廣告,就算走法律"la"既暗示式廣告亦甚少,因為處方藥物賣廣告,在醫學界備受爭議,儘管藥廠一直爭取放寬沿用多年的不良醫藥廣告條例,目前本港規管藥物廣告的法例《不良醫藥廣告條例》第二三一章規定,任何人不得發布廣告,以宣稱任何藥物、外科用具或療法可預防或治療該條例內所指的疾病或病理情況。受管制的處方藥物包括腫瘤病、肝炎、泌尿病、心臟病、哮喘及糖尿病等等。立法會一直未肯讓步.

但自從醫管局藥物名冊推出之後, 便越來越多有關廣告既出現.其實不良醫藥廣告條例已是四十年前定下,已有些過時. 現在是否係時候重新檢討一下呢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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